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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有资格参选业委会?法理情理需兼顾丨九派时评

梅明蕾 九派评论 2024-06-28




文/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  梅明蕾


不久前,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 2023 年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。法律法规从来都是从现实问题中产生的。虽然相对于现实,文本的改变总会有一定滞后,但现实改变了,相关的法律法规总要与之适应而作改变,并且这种适应的过程越短,工作实践中付出的成本才会越低。
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近段时间,小区业主参选业委会的话题引发了媒体关注。有媒体对某小区居民为业委会参选资格发生争执一事作了报道,武汉晚报也以《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?》为题报道了业主相关诉求。其中牵涉到的情、理、法(规) 之间关系的处理,有待进一步探讨。

两则报道涉及的争执,不仅有关专门的法规条款,还涉及常情常理,现实中二者往往纠缠在一起,增加了处理难度。如,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参选业委会?情理上看当然不能,一个业主连交纳物业费的基本义务都未尽到,又怎有资格负起参与小区自治的责任?有社区贴出的某小区业委会换届公告中,就明确以“履行行业义务,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”作为业主参选资格之一。社区负责人表示,条款依据的是武汉市房管部门出台的 2012年版《武汉市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》,街道按此执行,既合情理又合法 (规) 。

社区工作人员称,公告依据2012年版《武汉市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》出台。/图源:长江日报

但未能按时交纳物业费又有意参选业委会的业主也有自己的说道:小 区 2016 年交付后,原定的物业公司因故未能进驻,小区被某村办物业长期代管,部分业主因对托管方的服务水准不满,加之公共收益不明,故以拒缴物业费,促尽快引进正牌物业公司。也就是说,未按时交纳物业费其实事出有因。但事情一码归一码,物业公司大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来依法催缴物业费,而不宜将此作为参选业委会的“门槛”。

上述 2012 年版的相关法规已于2017 年废止,新的法规已表明“不得将交纳物业费与参选业委会捆绑”。争端就此告一段落。

经视直播的报道则反映的是另一类业委会参选资格问题,即“名义业主”与“实际业主”之辨。有资格参选业委会的起码得有业主身份,但身份究竟怎样界定?许多小区的常年住户购房合同书上用的却是子女名字,换言之,小区内的实际业主是父母,名义业主则是子女。众所周知,由于限购政策和贷款年限等原因,长辈购房采用子女名字的情况实属常见。

常居小区的长辈热爱小区,热心公益,身体力行,愿为小区自治出把力,报名参选业委会,一腔热情却遭拒绝。这样的操作,自然有相关法规为据。但福利房变为商品房已有多年,与之配套的法规是否也必要有所调整,也值得考虑。

上述合情合理不合法(规)的现状是明摆着的,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也称,这种“法规障碍”也只能等待未来的刷新;但在“刷新”过程中的阐释和宣传,以及新规文本与实际执行中产生的差异及纠偏,也不是简单的事。

不久前,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 2023 年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。法律法规从来都是从现实问题中产生的。虽然相对于现实,文本的改变总会有一定滞后,但现实改变了,相关的法律法规总要与之适应而作改变,并且这种适应的过程越短,工作实践中付出的成本才会越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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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品编辑  文和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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